关于第81142118号“Eome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omenie 81142118

阅读:149582 2026-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艾东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2118号“Eomen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46475号商标(以下…

  申请人:深圳市艾东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2118号“Eomen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46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另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142118号“Eome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omenie 811421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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