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5356号“平文”商标(第1、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7634号“文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72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8065号“文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7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第1类,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第5类,由复审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第5类除草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