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小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9757号“甜心入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94454号“甜心好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鞋;袜;帽子;领带”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1983期《商标撤销公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服装;内衣;内裤;童装;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服装”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围巾”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