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冶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48121号“GREENHO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GREEN”构成,指定使用在台球、台球杆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