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松力道 82806027

阅读:97634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南尹氏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晖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尹氏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晖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806027号“松力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河南尹氏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晖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尹氏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晖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806027号“松力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松力道”指定使用于第4类“木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606095号“松力道SONGLIDAO及图”、第18982584号“松力道SL·D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台球桌垫;台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松力道”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于“木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松力道”或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806027号“松力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松力道 828060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4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