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OIRO 83069394

阅读:52408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欧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少娜 异议人艾欧对被异议人陈少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3069394号“OI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I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

  异议人:艾欧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少娜

  异议人艾欧对被异议人陈少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3069394号“OI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I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裤;婴儿裤;游泳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66023号“IRO PARIIS”、第77261189号“IRO WOM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体操服;成品衣;防水服”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069394号“OI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OIRO 830693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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