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084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0908456

阅读:105790 2026-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藏松赞绿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8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采矿;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

  申请人:西藏松赞绿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8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采矿;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防锈;轮胎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第10262853号商标、第60521629号商标、第18165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二、十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49504号商标、第951861号商标、第30452655号商标、第9893612号商标、第43513603号商标、第20741919号商标、第9489528号商标、第7911897号商标、第10513244号商标、第14558567号商标、第24952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介绍;媒体报道;公证号、微博信息;获得荣誉;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十在部分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十一、十三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上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十一、十三已失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已获得初步审定,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采矿;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防锈;轮胎翻新”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消毒;珠宝首饰修理;家具保养;洗烫衣服;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室内装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二、十四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消毒;珠宝首饰修理;家具保养;洗烫衣服;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消毒;珠宝首饰修理;家具保养;洗烫衣服;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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