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OMB PARTY 80933793

阅读:106545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灵巴姆帕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玫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灵巴姆帕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玫蒂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0933793号“BOMB PAR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灵巴姆帕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玫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灵巴姆帕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玫蒂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0933793号“BOMB PAR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MB PAR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配件;手表”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BOMB PARTY”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美国商标注册档案信息及翻译、官方网站截图、社交媒体平台宣传记录、产品包装图片、产品生产协议以及海关报关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的“BOMB PARTY”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第80839209号“图形”“NAVARRO”等商标,上述“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公开发表和使用的美术作品在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在相关异议案中被认定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而“NAVARRO”亦为他人在先使用的珠宝品牌,以上情形难谓巧合。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33793号“BOMB PAR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OMB PARTY 809337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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