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升与瑞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升与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4731215号“亿方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方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电动牙科设备;耳塞(听力保护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5645号“亿盾YD YID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5646号、第12045418号“亿盾YD YID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工人防护面罩;耳塞”、第10类“医用手套;按摩用手套;医用靴”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731215号“亿方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