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马郜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力嘉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青
异议人上海马郜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柯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731991号“泸小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泸小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外卖餐馆;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04697号、第11920020号“沪小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31991号“泸小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