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数转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0504号“db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9772号、第735601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不包括用于数据库管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