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蘑菇池 82125368

阅读:80842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绮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果智唯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也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绮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也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2125368号“蘑菇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

  异议人:杭州绮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果智唯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也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绮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也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2125368号“蘑菇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蘑菇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娱乐服务;人像摄影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蘑菇池”商标,并提供了摄影服务合同、交易流水证明、网络平台宣传推广记录以及大众点评个性写真热门榜截图等证据。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人像摄影”等服务上已实际使用了“蘑菇池”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共处相同地域,且为同行,被异议商标“蘑菇池”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摄影;人像摄影服务”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相同或关联密切,因此被异议人在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125368号“蘑菇池”商标在“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摄影;人像摄影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蘑菇池 821253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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