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斯特拉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20313号“FYLREV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3604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