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691374号“九原JIU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原JIUYUAN 86691374

阅读:60174 2026-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阳市千寿钓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91374号“九原JIU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2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到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

  申请人:东阳市千寿钓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91374号“九原JIU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2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到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引标信息;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691374号“九原JIU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原JIUYUAN 866913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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