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X-DRAGON 82425622

阅读:99988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埃利沙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孟秋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蒋孟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425622号“X-DRAG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D…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埃利沙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孟秋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蒋孟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425622号“X-DRAG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DRAG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小汽车;汽车车衣;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3547号“PIRELLI DRAGON SPOR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DRAGON”,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运载工具用轮胎”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被异议人亦未就其商标使用意图做出说明。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缺乏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25622号“X-DRAG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X-DRAGON 824256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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