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嘴馋你 82045687

阅读:114404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晨启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晨启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045687号“嘴馋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晨启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晨启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045687号“嘴馋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嘴馋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574号“馋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45687号“嘴馋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嘴馋你 820456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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