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央捷科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23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7201H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0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