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明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76639号“洞藏老坛酸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洞藏老坛酸笋”,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贮藏方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