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40181号“JDYAOY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DYAOYE 81040181

阅读:37307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暨大药业(郑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宾玖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8日对第81040181号“JDYAOY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JD”是其中文商号/主标“京东”的…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暨大药业(郑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宾玖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8日对第81040181号“JDYAOY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JD”是其中文商号/主标“京东”的简称,经长期组合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建立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京东健康/ JDhealth/ JDh”作为京东集团旗下医疗健康业务上的子品牌,经申请人持续良好经营,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728849号“JD”商标、第69117772号“JDH”商标、第77862252号“JDhealth”商标、第77717074号“JDh 京东健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第12527026号“京东 JD.COM及图”商标、第18175901号“JD”(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六)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四、被申请人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而知晓了申请人的在先标识,予以恶意抢注的事实已经十分明显,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JD”享有的在先英文字号权、域名权。六、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属于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企业简介;2、所获荣誉;3、媒体报道;4、营销费用数据;5、申请人域名注册及实际使用的资料;6、申请人“JD”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商标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摹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二、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企业需要的正当商标申请,不存在任何恶意。而且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宣传,并在市场上被消费者所熟悉。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合乎法律法规,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更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U盘形式):1、产品及展会照片、直播截图;2、生产视频、仓库视频、参加美博会视频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或为自制材料,或与本案无关联性,远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亦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3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洗面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洗面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JD”,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已取得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域名“JD.COM”、“JD.cn”在文字内容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和域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适用于异议案件,不适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040181号“JDYAOY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DYAOYE 810401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