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25546号“曜影布鲁大师冰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曜影布鲁大师冰蓝 76325546

阅读:113241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杰卡斯(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布鲁大师(上海)酒业有限公司(原名义:上海落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980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申请人:杰卡斯(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布鲁大师(上海)酒业有限公司(原名义:上海落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980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70995525号“布鲁大师”商标、第71316272号“布鲁大师”商标、第71312987号“BLUE DASH布鲁大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具有攀附异议人“布鲁大师”品牌的恶意,与多个关联主体从商标、酒瓶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多方面抄袭异议人,被异议人还通过“替换形近字、前后增加个别汉字”的方式集中定向攀附酒类的知名品牌。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布鲁大师”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被异议人具有大量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引证商标申请记录及布鲁大师官网页面;

  2、设计创意聊天记录;

  3、异议人天猫旗舰店信息截图;

  4、“布鲁大师BLUE DASH”购销协议、经销商合作协议及部分销售发票;

  5、“布鲁大师BLUE DASH”微信公众号录屏截图及证书;

  6、布鲁大师自媒体账号;

  7、微信公众号录屏截图及证书;

  8、品牌推广活动;

  9、异议人所获证书及荣誉;

  10、行政决定书、裁定书等;

  11、他人摹仿“布鲁大师”的部分商标申请注册记录;

  12、其他相关证据。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中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具有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经过异议答辩程序被核准注册。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标准及具有一定影响。四、被异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性,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伏特加酒;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烧酒;白兰地;白酒;米酒;葡萄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0995525号“布鲁大师”、第71312987号“布鲁大师BLUE DASH”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利口酒;威士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布鲁大师”,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独创性强,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申请人举证商标列表等打印件。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应的意见及证据,并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兰地”等商品上,于2024年4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人均为本案异议人布鲁大师(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虽引证商标一、三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已稳定,为有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与申请人主张其在先享有的美术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及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325546号“曜影布鲁大师冰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曜影布鲁大师冰蓝 763255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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