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义天旗印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瀚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81064018号“桃记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333153号“桃记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普通扑克牌;扑克牌;游戏牌;纸牌;麻将牌;象棋;跳棋;围棋;棋;纸牌洗牌设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扑克牌;纸牌;麻将牌;宾果游戏牌;棋;游戏器具;玩具;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球”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桃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