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老人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90991号“羊城风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9975号“羊城风云”商标、第81546091号“羊城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拥有“羊城风云”商标的在先注册权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可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宣传材料、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家务手套”等商品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在“牙签盒;捕虫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