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江宏乐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江宏乐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79855574号“HAL INDUST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L INDUST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38743号、第72502662号“H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宠物尿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AL”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855574号“HAL INDUST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