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澳谷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澳谷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2053541号“必妥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必妥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含药物的洗发液;消毒剂;抗菌洗手液;人用药;消毒湿巾;医用营养品;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卫生巾;医用敷料;空气净化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82037号“必妥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洗发液;抗菌洗手液;人用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53541号“必妥威”商标在“含药物的洗发液;抗菌洗手液;人用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