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692724号“Marmob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rmobisa 74692724

阅读:84747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美西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3日对第74692724号“Marmob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918366号“MONALISA”商标、第1…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美西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3日对第74692724号“Marmob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918366号“MONALISA”商标、第1918364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29016179A号“MONALISA”商标、第29011652A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29000326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29000326A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32772116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38314263号“MONALISA”商标、第38296403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第38293610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38312522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44036045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52509760号“MONALISA”商标、第57515490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第58230002号“MONALISA”商标、第61750280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十九及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驰名商标批复;2、相关判决、裁定;3、荣誉、资质;4、上市情况;5、商标注册情况;6、货物报关单、发票;7、广告审计报告;8、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获准注册,于2025年3月6日刊登注册公告(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器喷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八在撤销复审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89、1891、191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余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3、2006年10月12日商标驰字[2006]第131号文件认定引证商标十九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八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十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十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Marmobisa”与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十九“蒙娜丽莎 MONALISA M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蒙娜丽莎”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瓷砖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一复制摹仿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至于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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