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33705号“艾鲁塔 ARNAT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艾鲁塔 ARNATAR 67633705

阅读:46695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昂拓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艳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67633705号“艾鲁塔 ARNAT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NATAR”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使用的英文企业名称,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

  申请人:昂拓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艳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67633705号“艾鲁塔 ARNAT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NATAR”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使用的英文企业名称,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二、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在14个类别上抢注几十件与他人商号相同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昂拓(ARNATAR)字号在先使用宣传证据;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抢注他人企业名称相关证据;3、相关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疫苗”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英文商号“ARNATAR”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内在先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名下有46件商标,其中36件商标与他人中文或英文商号相同。我局经查证,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9件商标,申请人举证的46件商标均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上述36件与他人商号相同的商标经查证情况属实,其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对应相同商号的公司成立时间,商品/服务类别亦与对应相同商号的公司营业范围关联密切。上述商号均具有较高独创性,如“树尔碧缇”、“飒洛”、“肤艾希”、“季珂”、“萨贝赫”等等。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将几十个不同主体的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并分别申请注册在上述主体营业范围相关的商品、服务上,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商号的故意。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在无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此种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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