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3397332

阅读:109715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湛江市正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湛江市正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39733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湛江市正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湛江市正鑫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39733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炊具;烹调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37号“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第9017091号“三角牌TRIANGLE及图”商标、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烤箱;电铁锅;电饭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饭锅”商品上的第53237号“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39733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833973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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