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拾光(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拾光(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385158号“BLISSEL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LISSELL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20412号“BLISS”、第38907802号“百丽丝 BLISS及图”、第38920327号“BLIS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文字“BLISS”,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385158号“BLISSEL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