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盛泰利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生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437641号“CENTRILL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58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生物学研究、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2.化学研究;3.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虽然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商标评审案件答辩书》,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需要进行补正。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补正材料。我局视为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材料;
2、合作协议书材料;
3、技术开发合同书材料;
4、企业实景照片材料;
5、企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化学研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本案的复审服务即“1.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2.化学研究;3.生物学研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我局将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表明其将“CENTRILLION”作为英文字号使用,不能证明其将“CENTRILLION”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证据2仅能表明被申请人与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达成项目合作合意,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案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
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证据3仅能表明被申请人委托复旦大学进行相关项目开发,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案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且证据4和证据5在缺乏服务合同书、服务费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案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