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中辉万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平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中辉万鼎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939552号“龙牌汇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牌汇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墙板;金属天花板;五金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第5954954号“龙牌”、第17782240号“龙牌圆梦”、第45205831号“龙牌小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龙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939552号“龙牌汇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