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优研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96213号“uniquede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