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39530号“海平面HAIPINGM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平面HAIPINGMIAN及图 87939530

阅读:85929 2026-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飞鹏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风禾尽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9530号“海平面HAIPING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26346号“SEALE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申请人:郭飞鹏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风禾尽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9530号“海平面HAIPING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26346号“SEALE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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