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3952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5395221

阅读:124366 2026-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常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95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9276号“EURO FA SHION及图”商标、第20392886号“图形”商标、第4289094…

  申请人:云南常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95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9276号“EURO FA SHION及图”商标、第20392886号“图形”商标、第42890941号“图形”商标、第7351534号“芭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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