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38283号“亚朵星球睡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亚朵星球睡眠 80838283

阅读:89202 2026-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菲珍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9日对第80838283号“亚朵星球睡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亚朵(ATOUR)”、“亚朵星球(ATOUR PLANET)”商标经…

  申请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菲珍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9日对第80838283号“亚朵星球睡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亚朵(ATOUR)”、“亚朵星球(ATOUR PLANET)”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386151号“亚朵星球清眠”商标、第53127687号“亚朵星球”商标、第32731013号“亚朵生活”商标、第26568875号“亚朵生活”商标、第58409613号“ATOUR及图”商标、第33383527号“Atour Planet”商标、第22087656号“Atour Lifestyle”商标、第12604620号“亚朵酒店及图”商标、第49881711号“亚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相关案例;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基本介绍、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商标信息、门店数量及分布、市场占用率报告、收入情况、维权记录、参与公益活动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人体模型;相片框;竹木工艺品;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非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亚朵”、“ATOUR”商标同时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亚朵星球睡眠”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亚朵星球清眠”、“亚朵星球”、“亚朵”、“ATOUR”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体模型;相片框;竹木工艺品;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箱;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非金属门把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原材料等方面具有共通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838283号“亚朵星球睡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亚朵星球睡眠 808382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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