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14278号“小怪兽XR奇幻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放弃与第38844096号“小怪兽艺术营”商标、第45307418号“小怪兽”商标、第21051193号“怪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冲突的商品;第16192301号“小怪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明信片;书签;小册子;台历;印刷出版物;图画(绘画);书写工具”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6年4月6日的第19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冲突的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文具、印章(文具)、绘画材料、模型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纸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