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ERCOLEMARELLI 82372483

阅读:153462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马瑞利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瑞利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南京福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372483号“ERCOLEMAREL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马瑞利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瑞利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南京福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372483号“ERCOLEMAREL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COLEMAREL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气体净化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1561号“马瑞利”、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94683号“MARELLI及图”、第1494145号“MARELL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不包括汽灯、油灯);喷焊灯;汽灯;油灯;干燥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72483号“ERCOLEMARELL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ERCOLEMARELLI 823724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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