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匠牌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匠牌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782968号“芮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芮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第32947746号“谷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82968号“芮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