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豪菲智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被申请人:成都秀程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7日对第49622764号“巴洛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巴洛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39256号“巴洛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交了成都秀程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成都秀程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5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软垫”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5年11月6日转让至成都豪菲智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我局向成都豪菲智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该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成都豪菲智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声明及相关材料,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提交书面声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我局评审,我局将成都豪菲智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2. 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