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佳家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君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72225454号“佳家宝jiaji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并使用“佳家宝”品牌超过20年,在行业市场中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反复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摹仿申请人的包装,其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损害,且被申请人反复注册同申请人经营相关的“佳家宝”系列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佳家宝”腻子粉、石膏等产品检验报告;
2、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3、授权书;
4、被授权人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关联人早在2012年就递交了第11693318号“佳家宝 爱嘉 JIA HOMEPO”商标的申请。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并予以注册,具有不可争议的在先申请权利。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不存在任何的恶意,其实际经营中严格遵守市场秩序,申请人所述有关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商标情况与被申请人无关、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提供证据及理由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属于摹仿、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知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属于相同或类似行业从业者。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最早于2001年申请注册第1775249号“天伟佳家宝JIAJIABAO及图”商标,故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在先申请权利,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品牌的摹仿抄袭。申请人其余主要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在先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称其关联人早在2012年就递交了第11693318号“佳家宝 爱嘉 JIA HOME PO”商标的申请。经查,该商标于2022年5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该商标在商评字[2025]第0000026619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被认定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注册人为刘辉342128198312185912,名下商标共150余件,包括但不限于“碧丽宝”、“壁立宝”、“多仕乐”、“德高贴尼”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第32414453号“佳家安”商标在商评字[2024]第0000328402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被认定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3、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苏州佳家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辉。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共30件,其中包括多件“佳家宝”、“佳佳宝”等商标。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损害,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先公开使用“天伟 佳家宝”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根据审理查明2、3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佳家宝”、“佳佳宝”等商标,其关联主体刘辉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的“碧丽宝”、“壁立宝”、“多仕乐”、“德高贴尼”等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