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巴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2919号“屎不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直接描述性或误导性,具有显著性和创意性。申请商标已使用,未收到何消费者投诉或误认反馈。申请人承诺在商业使用中会通过包装、说明等方式明确商品功能,避免混淆。申请商标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无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屎不粘”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文字“屎不粘”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