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鑫凯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斯柯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鑫凯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斯柯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5123984号“SK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K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氧化锆;用作过滤介质的颗粒状陶瓷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319052号“SK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硅烷;聚硅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3984号“SK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