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慈云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93297号“云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62723号“云民”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