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活跃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天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07199号“KARI TR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8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址经变更已与本案申请人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