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876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2387688

阅读:100769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冠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87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28413号“A JXA及图”商标、第23637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

  申请人:冠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87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28413号“A JXA及图”商标、第23637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视电脑一体机”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官网信息、证书、相关报道、照片、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导航仪器;眼镜;扬声器;分线盒(电);闪光灯标(信号灯);电门铃”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电视电脑一体机”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视电脑一体机”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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