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美天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86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529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电测量仪器”商品上继续有效,在“计算机存储装置、测距设备”等商品上予以撤销。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0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测量装置、计量仪表”等商品上继续有效,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量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