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莲娜投资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小欢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76089466号“FHR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HR”商标品牌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经过长期经营,已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63569号“HR”商标、第8975770号“HR”商标、第11075327号“HR及图”商标、第23148623号“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引证商标信息、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授权书等;
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所获荣誉等;
3、产品照片;
4、销售证据、店铺材料、销售终端排名证明等;
5、在先案例;
6、协会证明材料;
7、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标准;
8、作品登记证书;
9、宣传推广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3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5月20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小山羊皮;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9月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4、经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箱包销售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山羊皮;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钱包;伞”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根据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HR”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前述商标有知晓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系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