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98501号“THE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FIRE及图 84698501

阅读:118551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尔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98501号“THE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63970号、第4362459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

  申请人:上海尔斐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98501号“THE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63970号、第4362459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698501号“THE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FIRE及图 846985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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