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斯拉姆•内马拉姆•吉劳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06075号“NATURE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当视为整体进行识别,为臆造词汇,无任何实际含义。即使本案商标中含有“NATURE”一词也并未用于陈述、强调商品的成分或品质。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NATUREMATE”商标已经在我国香港及欧盟、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在先词典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TUREMATE”可译为“自然伙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它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