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儒美颜咖(河北)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22093号“MEIRONG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6214号商标、第30230052号商标、第65617436号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差异,相关公众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