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6262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6626231

阅读:80225 2026-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荣创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26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0479号商标、第25690480号商标、第25690481号商标、第25690483号商标、第…

  申请人:广州荣创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26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0479号商标、第25690480号商标、第25690481号商标、第25690483号商标、第32170985号商标、第321709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仍易被识读为“RIGEL”,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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